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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
2018-07-1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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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宁夏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部署,着眼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着眼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实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持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推进开放吴忠、富裕吴忠、美丽吴忠、和谐吴忠、智慧吴忠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监督职能。坚持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既强化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又依法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

(二)严格有序推进。严格落实上级院关于提起诉讼、对外宣传的层级报批规定,在明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责的基础上,将此项工作纳入检察工作全局谋划来推进

(三)内外统筹兼顾。检察机关内部建立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积极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最大限度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三、工作内容

(一)案件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开展方式

1.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机关或组织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30日内未依法办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30日内未依法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工作机制

1.建立案件线索发现和案件管理机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要增强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控申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机制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对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被监督对象、分流转办、案件承办人、审查意见、诉前程序及诉讼情况等逐一列明,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跟进,并对案件流转、审查意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节点实行层级管理。

2.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一案三查内部协作机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应启动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调查后,发现直接实施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或法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将线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进行立案监督。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

3.形成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意识,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对发现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各院检察长要亲自过问,统筹部署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适时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行集中查办,形成事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4.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法院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的工作协调,积极争取工作上的支持协作。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座谈会和联席会等方式协调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职能宣传和具体案件的协调查办

、工作要求

(一)主动争取支持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请示报告工作,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特别要重视加强与政府国土、环保、食品药品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宣传工作职能,通报工作情况,赢得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支持。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沟通,争取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诉得准判得好,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组织领导。市院成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马国武检察长任组长,苏海东副检察长、李晓禹专委任副组长。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反贪局、反渎局、侦监处、公诉处、控申处、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民事行政检察处设办公室,李晓禹任办公室主任。针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多来自行政执法领域,各院可结合实际,在事行政部门分设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检察组和诉讼监督检察组,以统筹推进诉讼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开展。根据上级院“人员编制、办案力量向民行部门倾斜”的要求,各院要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原则市院事行政部门增加3-4人,基层院增加2-3人。

(三)积极办理案件。要切实做好线索摸排、情况掌握等基础工作,加强自侦、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办案过程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和线索移送,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重点,摸排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做好对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分析、评判及立案前的初步调查。要借鉴试点地区办理案件经验,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调查取证,充分固定证据;加强诉前程序准备,强化案件跟踪。同时要按照规定,切实做好案件的备案审批工作

(四)提高业务素能。加强公益诉讼的理论和业务学习,

积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有益经验,学习各试点地区部署推进工作的好做法,学习典型案例中的办案经验通过学习掌握公益诉讼特点和规律,掌握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调查核实证据、适用法律办理案件的能力,通过业务实训和办案实践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举办“民行检察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公益诉讼案例及法律政策宣传,宣传党委、人大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注重收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图文资料,通过制作宣传片、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同时要审慎宣传,把握宣传策略,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于拟宣传的监督个案,必须层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防止因宣传不当引发炒作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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